案例:某男青年来电称:其应聘到某公司工作,当时该公司向其收取了3000元人民币的“押金”。目前,该公司的经营状况越来越差,该男青年怕公司倒闭,无法收回押金,想现在就向公司索回,但又怕公司找理由不退,特询问:应如何处理?
解析:劳动部、公安部和全国总工会于1994年3月4日联合下发的《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,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》第2条明确规定:“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、实物等作为‘入厂押金’,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。对擅自扣留、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(品)的,公安部门、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。”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。根据上述规定,该男青年可以直接向公司要回“押金”,公司应无条件地退还。如公司拒绝退还“押金”,该男青年可直接向公安机关、劳动监察机关举报,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